案例一?安某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準確識別以虛擬貨幣等手段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安某某、陳某某、郭某三人合謀通過網絡平臺為他人轉移資金牟利。安某某在網上與電詐集團的犯罪分子(另案處理)取得聯系,按照對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張銀行卡賬戶用于接收資金。郭某提供銀行卡賬戶后負責用本人名義注冊并登錄OKEX交易平臺,陳某某負責操作OKEX交易平臺將他人轉入郭某銀行卡賬戶的資金用于購買虛擬貨幣,隨后轉移至對方指定的虛擬貨幣賬戶,對方則按照比例向安某某等人支付提成。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幫助犯罪分子轉移大量資金,其中包括查實的被害人湯某某、朱某、童某某等人被騙取的資金共計50余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從涉案手機中提取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足以認定三名被告人明知所經手的資金系犯罪所得。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幫助犯罪資金轉移,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隨著區塊鏈技術和虛擬貨幣的興起,犯罪集團和犯罪分子借助技術手段和虛擬空間來掩蓋犯罪資金的來源和性質,借助網絡空間的實時性,突破空間限制,加快資金轉移的速度,而處于網絡兩端的行為人往往采用虛擬用戶名注冊,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相關犯罪更難查處。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過OKEX等網絡交易平臺將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購買虛擬貨幣,再以虛擬貨幣形式實現資金快速轉移,以此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機關追查。針對實踐中掩飾、隱瞞犯罪手法的不斷翻新,《解釋》明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對于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專業、隱蔽的資金轉移行為,司法機關要透過資金流轉的表象,準確識別各類迷惑性強的犯罪手段,精準打擊犯罪。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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