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黃某某、林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全面、準確評判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受他人雇用、指揮,在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接應上線人員從外地聯系的提供銀行卡人員,后使用上線人員提前租賃并配備駕駛員的車輛,載供卡人員在嘉興市區周邊兜轉。其間黃某某、林某某根據上線的指示,共同配合,操作供卡人員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賬戶手機銀行接收、轉移資金,并要求供卡人員配合刷臉驗證將資金轉入指定銀行賬戶。經查,林某某、黃某某以上述方式幫助接收、轉移的資金共計450余萬元,其中165余萬元查實系電信網絡詐騙資金。
(二)訴訟過程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黃某某、林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165萬余元,已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二人受人雇用、指使,在共同犯罪中明顯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某某、林某某雖然對行為的洗錢性質可認定明知,但對涉案銀行賬戶的進出資金數額及去向無法掌控,實際獲利總計只有幾千元,故應由上游電詐犯罪分子之下的整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團伙共同承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責,綜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認罪認罰和退繳違法獲利的表現,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要把依法嚴厲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作為重點,同時針對境內協同人員進行全鏈條打擊。在犯罪分工日益精細的網絡時代,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實際操作轉賬、取現、刷臉驗證的行為人可能與上游犯罪人關系甚遠,對涉案銀行賬戶的進出資金數額及去向完全無法掌控,應由犯罪團伙全部成員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尤其是起組織、指揮作用的團伙成員,應當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機械地直接按照行為人參與轉賬的犯罪所得金額甚至經手銀行卡內的犯罪所得金額來量刑。司法機關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評判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做到突出重點、精準打擊犯罪。此外,對涉案人員應當準確區分主從犯,結合行為人的悔罪表現等,做到精準量刑,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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